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8〕32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 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
1 .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明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人员的岗位分工。
2 .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
1 .建立三级认定组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 .规范工作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3 .建立信息档案。按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逐一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4 .统筹运用资助政策。将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等各项政策统筹运用,扩大受助学生比例。
(三)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
1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效果好。
2 .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按规定标准、时间和程序发放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 .合理控制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成功率。在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按照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的原则,及学生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每个学生的贷款额度。经办人员熟悉贷款工作业务,热情为学生服务,提高贷款成功率。
2 .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和与贷款毕业生有效联系的机制。能够及时取得全校贷款情况及每个贷款学生的信息。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信息资料。组织贷款毕业生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主动配合银行向贷款学生提示、提醒贷款还款日期,向到期未还款的学生催还贷款。
(五)勤工助学及其他
1 .勤工助学工作。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酬金,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法律责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 .学费减免及其他资助政策。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
(六)资助经费筹措及管理
1 .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按事业收入的5%足额提取资助经费。
2 .按规定用途使用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方面。
3 .争取社会资金。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七)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1 .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会同银行宣传个人征信系统和金融信贷知识。
2 .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活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监督。
(八)资助报表和信息报送
1 .资助报表报送。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报表。
2 .资助工作信息报送。及时将学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信访工作。及时、合理处理来信来访,按时办理上级批办件。
(九)特别加分
1 .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高。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达到95%以上的和还贷履约率比上期提高5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奖励加分。
2 .资助工作有创新。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资助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加分。
第三条考评指标和计分办法
(一)考评指标。详见“附件: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指标。”
(二) 考评的计分办法。考评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八个大项,若干小项,总分为100分。各大项分值为: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8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15分,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10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0分,勤工助学及其他7分,资助经费筹措与管理8分,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7分,资助报表和信息报送15分。
(三)特别加分。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为100%的高校,设置加分5分,95%以上的加3分;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比上期明显提高的,根据提高的比例加分,提高5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3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以上两项最多加5分,不重复计分。
对资助工作有创新的高校设置加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资助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5分。
(四)尚未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高校的考评和计分。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民办高校和企业办高校,该项工作内容暂不作考评,总分按实际得分进行换算,即:总分=实际得分/80*100。
第四条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最终得分多少,均不能评为良好以上:无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严重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师生反映强烈的;实际贷款在校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不足3%的。
第五条 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绩效考评采用学校自评、省组织检查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资助报表和信息报送情况确定“资助报表和信息报送”项目得分,加上省检查核实的项目得分,为各高校最终得分。
(一)学校自评。学校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计算自评得分,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的自评情况,省属高校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高校(含民办)由市教育局汇总报送。
( 二)省组织检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学校自评情况,组织专家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六条考评结果的运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高校由考评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学生资助绩效考评成绩将重点运用到以下方面:
(一)纳入高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二)作为学生资助工作“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